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民办学校票据使用,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停止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改为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停止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改为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由民办学校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涉及减免税事项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各级财政、地税及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应互相配合,立即组织各类民办学校进行票据的更换事宜。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缴回所领用的财政票据,并按地税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税务发票的领用事宜。
三、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对本级本部门发放的民办院校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收回,就地封存。为了不造成浪费,对于票据库存量大,暂时不能变更的单位和市区,经省级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继续使用,但最后变更时间不能超过2009年6月底。
四、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要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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