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6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将水资源费的征收由地税代收改为水利部门直接征收。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现就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票据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1月1日起,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书(水资源费)”(详见附件1)和“陕西省水资源费专用零星票据”(详见附件2)。现行的水资源费征收专用票据同时作废。各级水利部门应将作废的票据清理归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销。
二、水资源费征收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由各级水利部门逐级发放。
三、“缴款书(水资源费)”适用于以转账方式缴纳的水资源费。“陕西省水资源费专用零星票据”仅适用于以现金方式缴纳且金额小于1000元的水资源费的征收。
四、各级水利部门应根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开采量、发电量),确定取用水户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数额,按月向取用水户出具“陕西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详见附件3)。并按通知书上的金额向取用水户征收水资源费。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及时送达“陕西省水资源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详见附件4)。
五、各级财政、水利、银行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票据管理,及时核对入库账单,切实做好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
附件:1、“缴款书(水资源费)”票样
2、“陕西省水资源费专用零星票据”票样
3、“陕西省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样式
4、“陕西省水资源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样式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