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09〕2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调动市县加强土地收益征管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我省调整土地出让金分成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金收入省级分成部分全部留市县。2009年1月1日后已上解省级土地出让金收入部分作调库处理。
二、各市区参照省级对市县的土地出让金分成体制调整精神,根据所属县的经济状况,从实际出发,本着向县(区)倾斜,确保县(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对各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比例。原则上市级不对县区级土地出让金收入进行分成。
三、土地出让金收入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使用支出范围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三条列支范围列支。严禁胡支乱用。
四、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直接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严禁设立 “土地收入过渡账户”,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