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函〔2010〕80号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陕农业函字[2010]8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104号)的规定,经研究,由你厅组织的全省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按70元/人科、临床技能考试按80元/人(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收取考试费。除此之处,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收取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重新报批。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