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07〕5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维护正常的罚没秩序,切实加强罚没财物管理,规范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果,促进依法行政,持续深入地推进收支两条线工作和非税收入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规范执罚行为,维护正常的执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执罚权的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财务票证管理制度健全的报帐单位(以下统称执罚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陕西省罚没登记证》(以下简称《罚没登记证》)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样式,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发,定期年审,每三年换证一次”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罚没登记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公开悬挂在执行罚没处理的场所,副本由执罚单位妥善保管,用于亮证执罚、年审及其它用途。
第五条 执罚单位应当依据设定有相应罚没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填写《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陕西省罚没登记证》(以下简称《罚没登记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发给《罚没登记证》(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罚没登记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执罚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执罚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罚没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罚没登记证》副本。
第七条《罚没登记证》应明确执罚单位名称、地址、主管部门、罚没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核发机关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统一编号。编号号码为八位数,从左至右第一、二位为省级和各市区别号,第三、四位为各县(区)的区别号,后四位为登记证顺序号。
第八条 申领《罚没登记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申请表》及批准执罚的合法有效的文件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罚没登记证》。
《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申请表》由省财政厅统一样式,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印制。
第九条执罚单位申领《罚没登记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罚没的法律依据及其它合法有效的行政执罚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文件;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执罚单位应于实施执罚前一个月申请核发《罚没登记证》。执罚所依据的文件或执罚单位发生变更或终止时,执罚单位应在发生变更或终止行为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或注销《罚没登记证》手续。遗失或损坏《罚没登记证》的,执罚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办补发或换发。
第十条《罚没登记证》有效期3年。对临时性、一次性执罚可核发临时《罚没登记证》,并依实施罚没情况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临时《罚没登记证》发放的具体办法同上。
第十一条 执罚单位领取《罚没登记证》后才能安排执罚人员上岗执罚并凭《罚没登记证》办理《罚没票据领购手册》和领购罚没票据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罚没登记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核发《罚没登记证》,并做好发证有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凡不符合规定或财务、票证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一律不得发证。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罚单位,应在收到《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申请表》后30个工作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执罚单位亦应通知申领单位暂不得执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罚没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罚没登记证》的年审一般定为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日期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年审内容包括审核执罚单位是否规范执法,有无按规定公开悬挂登记证正本,副本有无妥善保管,有无按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执罚,罚没财物管理是否规范,罚没收入是否足额上缴国库以及执罚票据的使用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下级财政部门核发的《罚没登记证》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上级财政部一经发现门可责令其改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执罚单位的《罚没登记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执罚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执罚单位或执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财政部门进行检举、揭发或提出控告,各级财政部门应为其保密并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检查监督机关按违反财政法规论处:
(一)不申领《罚没登记证》而执罚的;
(二)擅自印制、涂改、复印、转借《罚没登记证》的;
(三)不按规定悬挂《罚没登记证》正本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罚没登记证》年审手续的;
(五)发生变更、注销或补发《罚没登记证》而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原发《陕西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即行废止,各执罚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陕西省罚没登记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月 日起执行。
|